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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如何「潤」到美國 移民律師答疑(10)

【2022年10月01日訊】(記者盛元洛杉磯報導)大陸人如何能「潤」到美國,成為許多人關注的話題。本報採訪了佛羅里達州執業律師李維先生,李律師分期解答了不同狀況的移民問題,本期將繼續解答EB-3職業移民的途徑及注意事項。

記者:如果以前的雇主公司倒閉了,或找不到管事的人了,或老板就是拒絕寫這封僱用證明信怎麼辦?

李律師:倒閉了的公司沒有關係。公司以前的管理人員仍然可以寫這封信,因為是證明以前受益人在這裡工作,所以從法律上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後兩種情況下,就要用間接的方法來證明,就得用以前的雇員朋友幫忙。

具體的做法是,如果同事願意幫忙,那麼同事可以寫這封信,但這封信需用公證的方式,而不是像雇主那樣簽名就可以了。而且同事還要證明他/她的工作時間段包含受益人的時間段。比如受益人需要證明2015年1月到2019年12月之間的4年工作經驗,那麼同事在公司的工作時間就需要至少是從2014年12月到2020年1月。否則,他/她沒有資格證明受益人的時間段。同事要用W-2和工資單來證明他/她的受僱用時間段。

有時雇主公司只證明了時間段和職稱,但不證明具體的工作內容。比如美國餐館提出了廚師需要會做「北京烤鴨」這一特殊技藝,但以前的雇主不願意寫得這麼具體,這時同樣要由同事來證明。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在電腦行業。電腦諮詢公司證明工作時間段和職稱,而由軟件開發單位的同事來證明受益人的具體工作內容。

讀者一定要記住這封信和其它學歷上的證據都要在啟動勞工證申請(向勞工部提出)之前都置辦好。最好學歷證書和成績單在公證處做成公證書。不能在向移民局提出I-140申請時才開始準備這些。因為一個是時間問題,一個是有時根本就拿不到這個工作經驗證明信,那就前功盡棄了。

記者:您剛才說I-140這一步要證明兩件事,第二件事是什麼來的?

李律師:第二件事就是申請公司要證明,它是有財務能力來交付給受益人所許諾工資(Salary Offer)的;就是向勞工部提交勞工證申請後到啟動I-140申請時段的財務能力。最常見的兩種做法就是:

(1)公司有高於許諾工資的凈利潤。所以假如受益人能夠立即報到上工,公司就可以使用這凈利潤支付受益人的工資而不至於使公司賠錢。比如勞工證是2021年7月1日申請提交的,2022年5月批准的,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準備好I-140申請文件,許諾給這位廚師的工資是$30,000/年,那麼餐館公司的稅表上要有$15,000以上的凈利潤。因為2021年只需覆蓋半年以上的工資,因為勞工證是2021年7月1日提出申請的。

記者:那2022年還沒有走完,又怎麼才能證明支付工資的能力呢?

李律師:那就要用2022年上半年的財務報表,移民局一般要看公司上半年的「損益表」(Profit and Loss Statement)和「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

在損益表上公司要有大於$15,000的凈收入(Net Profit)。當然移民局會要求這個上半年的財務報表必須是經審計的報表。不過,這個要求有點太不現實,因為一般公司的財務審認是很昂貴的一件事情,而且有執照的審計員數量很少,一般的審認員(Auditor)也不願接這種小活兒、急活兒。好在有6個月的時間來提交I-140,所以,餐館可以掐算好申請時間,當移民局要求補交2022年的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時,2022年已經結束、2022年的公司聯邦稅表已經做好,就不必產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了。

因為法律規定,餐館需要證明「從勞工證申請起到受益人拿到綠卡為止」的財力;那麼當補交I-140的申請材料的通知發出後,餐館也需要證明「從I-140上交的時刻到補交材料這段時間」公司仍有財務實力支付工資。並且,直到最後到調整身分申請的審批時,公司都要繼續有這個財務能力,所以,雇主時刻都要滿足這個要求。

(2)這個永久崗位已經有人填占:如果受益人已經用H-1B身分的申請在公司工作著,他掙著和綠卡申請案的工作同樣多的工資,且其開工日期早於勞工證的申請日期;那麼受益人的工資單和往年的W-2表,就可以證明公司的支付能力。這時公司就不用出具稅表了。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時公司的凈利潤可能是負數,但公司的辯詞將是儘管公司的凈利潤是負數,但所有雇員的工資都按時發放了。就像美國聯邦政府的歲入都低於花銷,但聯邦政府雇員的工資都發放出去了。這也就是說,公司沒有年凈利潤,不見得就沒有支付工資的能力。但雇主絕對不想進入這樣的辯論中,因為最終批准/拒絕的大權握在移民局的手中。

如果這個永久崗位不是受益人在填占時,公司要證明有臨時的雇員在填占這個職位,掙勞工證許諾的工資。但這個臨時雇員不應該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否則雇主會被認為涉嫌解雇美國工人來把這個永久工作給外國人。

如果這種情況發生了,就要證明這個臨時工已經年歲很大了。馬上就要退休了。或此人一直就要求離職,公司一再懇求他/她繼續工作一段時間,直到這個外國雇員可以上任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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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如何「潤」到美國 移民律師答疑(6)

【2022年08月06日訊】(記者盛元洛杉磯報導)隨著越來越多大陸人想「潤」出(逃離)國門,民眾對怎樣移民美國想獲得更多的資訊和解答。本報採訪了佛羅里達州執業律師李維先生。李律師在前3期解答了如何通過親屬移民美國,從第4期開始,解答如何通過職業移民「潤」到美國。

記者:如果純一類優先EB-1(a) 與傑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員EB-1(b) 都不適用申請人,那麼第三種是否能使申請人滿足一類優先的歸類?

李律師:移民法把最後的一類優先類別給了「跨國公司總管」這個職位。它是與L-1A非移民工作簽證——跨國公司調派人員工作簽證緊密相關的。所以,如果申請人已經得到L-1A簽證,那麼在美國公司工作一年後,就可以考慮做「跨國公司總管」綠卡了。但移民局在過去的決定裡明確表示,有了L-1A簽證,並不表明「跨國公司總管」的綠卡申請就能自動批准,移民局還會對每個申請進行逐一審核處理。

記者:那L-1A的批准標準和EB-1(c) 的標準一樣嗎?

李律師:在定義上是完全一樣的,所以這就非常費解。L-1和EB-1(c) 是非常難申請的簽證種類,申請人一定要聘有經驗的律師幫助申請。每一個拒絕的決定談起來都很費解,因為移民局只是用定義來告訴申請人為什麼不符合「總管」的定義,而不是為什麼不符合定義。

我想其原因是,如果移民局說得過於明白,或舉實例來說什麼是企業總管(Executives)和經理(Managers),申請人以後就可以照抄了。所以移民局是在用這些模糊不清的定義,來拒絕他們認為的一些不正規或造假的這些外國公司在美國的分公司。雖然這種「認為」主觀武斷,但一旦移民局如此認為,申請人再怎麼補交材料和解釋幾乎都是無濟於事。

因而,第一次提交的文件必須多而齊全。很多相關的文件都要能說明,所在國的母公司與美國的分公司絕對不是為給申請人(受益人)做個綠卡而建立的。也就是說,首先要排除移民局對申請是假案的懷疑。

所以L-1和EB-1(c) 要仔細收集、分析和展現這些證據,絕對不能糊弄了事。

記者:您剛才提到了L-1和L-1A工作簽證,這兩種簽證是一碼事嗎?

李律師:不是一碼事。L-1是L-1A和L-1B的總稱。L-1A是經理和總管的類別;L-1B是「具有特殊專業知識的人」,可以理解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在中國的母公司是生產塑料玩具的公司,該公司要在美國設一個分公司,在美分公司要建立一個塑料擠出和組裝的流水線,成型產品就在美、加、墨三國銷售。中國母公司決定派一名總經理與一名塑料擠出機的維護和修理工程師,其他人員在美國就地僱用。那麼這個總經理就要做L-1A簽證,工程師就要做L-1B簽證。

L-1B是不能做EB-1(c) 的。除非這個工程師在母公司也做過生產系統部的部門經理(Function Manager),而分公司也讓他做生產部經理(Production Manager)。也就是說分公司擴大了生產,又在當地僱用了塑料擠出機的維護和修理工程師,或母公司又派來一人或數人,而提升這個L-1B的工程師到管理層來管理和監督這些工程師,那麼這個曾經的L-1B持有者,也可以做EB-1(c) 綠卡。

記者:那這個中國母公司在美國開設的分公司,規模要多大才能支持一個EB-1(c) 的綠卡申請呢?

李律師:分公司的規模應該是越大越好。因為越大雇員就越多,就越有可能需要不同的部門。如剛剛說的玩具廠,規模很大了,分公司就得有總經理、各部門經理,如生產部、產品開發部、人事部、財務部、銷售部等。而且每個部門都要有幾個雇員。

如果一個公司只有一人或兩三人為其工作,理論上是可以申請的,但獲批卻極其困難。除非公司生意的性質、產品和服務的特殊性能夠使公司申請條件滿足「跨國公司總管」的法律定義,這樣也是可以獲批的。

記者:哇,外行人聽起來還有點暈了。看樣子這個類別並不比前兩個類別容易?

李律師:是的。這是因為法律上用的詞和實際生活中的詞一樣,但含義卻不一樣。法律上的含義是移民局或國會自行定義的。一般的商人把它們想成是商業上的定義,所以就感覺公司的申請是可行的,但也許是不符合法律上定義的含義。不符合移民局「跨國公司總管」的定義,申請也就不能批准。

具體怎樣描述「經理」的工作職責才能符合法律上的「跨國公司總管」的定義,是一個很難敘述的事情,無法在此詳解。但如果你們讀者很想了解這方面的內容,我可以在以下講L-1簽證時再觸及一些。

記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