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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如何「潤」到美國 移民律師答疑(10)

【2022年10月01日訊】(記者盛元洛杉磯報導)大陸人如何能「潤」到美國,成為許多人關注的話題。本報採訪了佛羅里達州執業律師李維先生,李律師分期解答了不同狀況的移民問題,本期將繼續解答EB-3職業移民的途徑及注意事項。

記者:如果以前的雇主公司倒閉了,或找不到管事的人了,或老板就是拒絕寫這封僱用證明信怎麼辦?

李律師:倒閉了的公司沒有關係。公司以前的管理人員仍然可以寫這封信,因為是證明以前受益人在這裡工作,所以從法律上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後兩種情況下,就要用間接的方法來證明,就得用以前的雇員朋友幫忙。

具體的做法是,如果同事願意幫忙,那麼同事可以寫這封信,但這封信需用公證的方式,而不是像雇主那樣簽名就可以了。而且同事還要證明他/她的工作時間段包含受益人的時間段。比如受益人需要證明2015年1月到2019年12月之間的4年工作經驗,那麼同事在公司的工作時間就需要至少是從2014年12月到2020年1月。否則,他/她沒有資格證明受益人的時間段。同事要用W-2和工資單來證明他/她的受僱用時間段。

有時雇主公司只證明了時間段和職稱,但不證明具體的工作內容。比如美國餐館提出了廚師需要會做「北京烤鴨」這一特殊技藝,但以前的雇主不願意寫得這麼具體,這時同樣要由同事來證明。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在電腦行業。電腦諮詢公司證明工作時間段和職稱,而由軟件開發單位的同事來證明受益人的具體工作內容。

讀者一定要記住這封信和其它學歷上的證據都要在啟動勞工證申請(向勞工部提出)之前都置辦好。最好學歷證書和成績單在公證處做成公證書。不能在向移民局提出I-140申請時才開始準備這些。因為一個是時間問題,一個是有時根本就拿不到這個工作經驗證明信,那就前功盡棄了。

記者:您剛才說I-140這一步要證明兩件事,第二件事是什麼來的?

李律師:第二件事就是申請公司要證明,它是有財務能力來交付給受益人所許諾工資(Salary Offer)的;就是向勞工部提交勞工證申請後到啟動I-140申請時段的財務能力。最常見的兩種做法就是:

(1)公司有高於許諾工資的凈利潤。所以假如受益人能夠立即報到上工,公司就可以使用這凈利潤支付受益人的工資而不至於使公司賠錢。比如勞工證是2021年7月1日申請提交的,2022年5月批准的,公司在2022年6月30日準備好I-140申請文件,許諾給這位廚師的工資是$30,000/年,那麼餐館公司的稅表上要有$15,000以上的凈利潤。因為2021年只需覆蓋半年以上的工資,因為勞工證是2021年7月1日提出申請的。

記者:那2022年還沒有走完,又怎麼才能證明支付工資的能力呢?

李律師:那就要用2022年上半年的財務報表,移民局一般要看公司上半年的「損益表」(Profit and Loss Statement)和「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

在損益表上公司要有大於$15,000的凈收入(Net Profit)。當然移民局會要求這個上半年的財務報表必須是經審計的報表。不過,這個要求有點太不現實,因為一般公司的財務審認是很昂貴的一件事情,而且有執照的審計員數量很少,一般的審認員(Auditor)也不願接這種小活兒、急活兒。好在有6個月的時間來提交I-140,所以,餐館可以掐算好申請時間,當移民局要求補交2022年的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時,2022年已經結束、2022年的公司聯邦稅表已經做好,就不必產生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了。

因為法律規定,餐館需要證明「從勞工證申請起到受益人拿到綠卡為止」的財力;那麼當補交I-140的申請材料的通知發出後,餐館也需要證明「從I-140上交的時刻到補交材料這段時間」公司仍有財務實力支付工資。並且,直到最後到調整身分申請的審批時,公司都要繼續有這個財務能力,所以,雇主時刻都要滿足這個要求。

(2)這個永久崗位已經有人填占:如果受益人已經用H-1B身分的申請在公司工作著,他掙著和綠卡申請案的工作同樣多的工資,且其開工日期早於勞工證的申請日期;那麼受益人的工資單和往年的W-2表,就可以證明公司的支付能力。這時公司就不用出具稅表了。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時公司的凈利潤可能是負數,但公司的辯詞將是儘管公司的凈利潤是負數,但所有雇員的工資都按時發放了。就像美國聯邦政府的歲入都低於花銷,但聯邦政府雇員的工資都發放出去了。這也就是說,公司沒有年凈利潤,不見得就沒有支付工資的能力。但雇主絕對不想進入這樣的辯論中,因為最終批准/拒絕的大權握在移民局的手中。

如果這個永久崗位不是受益人在填占時,公司要證明有臨時的雇員在填占這個職位,掙勞工證許諾的工資。但這個臨時雇員不應該是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否則雇主會被認為涉嫌解雇美國工人來把這個永久工作給外國人。

如果這種情況發生了,就要證明這個臨時工已經年歲很大了。馬上就要退休了。或此人一直就要求離職,公司一再懇求他/她繼續工作一段時間,直到這個外國雇員可以上任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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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如何「潤」到美國 移民律師答疑(9)

【2022年09月10日訊】(記者盛元洛杉磯報導)大陸人如何才能「潤」到美國,成了越來越多人關注的話題。在沒有美國親屬又無高等學歷的情況下,要怎樣通過不同的職業移民途徑「潤」到美國?佛羅里達州執業律師李維先生在本期解答中,講解了EB-3職業移民的途徑及注意事項。

記者:按照您上次所談的EB-3職業移民申請情況,具體上應怎麼提出申請呢?

李律師:首先雇主要申請勞工證(Labor Certification),這一步是向勞工部提出的,並不是向移民局提出。勞工證申請的原由來自雇主。如一個中餐館有一個永久的廚師崗位需求,老板通過某種關係找到了一位大陸的中國廚師。現在餐館老板想要把這個永久工作交給這位中國廚師,這就是提出申請的基礎。

勞工證申請前,就是在把這個永久工作給予這位中國廚師之前,餐館必須先徵聘美國廚師;所以要登廣告,發上州政府的工作就業網站。只有做出了徵聘努力卻沒招到合格的美國籍中餐廚師的情況下,這個永久工作崗位才能給這位中國廚師。這時如果「勞工證」批准了,餐館就可以進入下一步的「移民簽證」申請了。

「移民簽證」的申請是由餐館向移民局提出的。在勞工證批准的6個月之內,雇主公司要遞交這個申請。這個申請只需解決兩件事:(1)中國這位廚師是夠格的;(2)餐館有財務能力支付這位中國廚師的工資。

所以我們就可以反過來推敲一下,老板要對這個「聘用邀請」(Job Offer)提出一些條件,在廣告期間老板說美國籍廚師不夠格。那麼在第二步時,老板要證明這個中國廚師是夠格的。比如廣告上說,這個崗位要求應聘者需會做「北京烤鴨」,這位中國廚師就要拿出他會做「北京烤鴨」的證據。這個證據可以是「烤鴨培訓結業書」,或中餐館出具的「工作經驗證明信」,證明這位廚師有至少兩年的做北京烤鴨的工作經驗。

那麼很顯然,在申請進行之前,中國廚師就要拿到這封「工作經驗證明信」。有時雇主太著急進行勞工證的申請,認為這樣可早點排上等待配額的隊,沒有先等待中國廚師拿到證明信。結果,在需要申請I-140的時候,中國大陸的餐館老板拒絕為這位中國廚師開具證明信。那這下子就麻煩了,因為折騰了半天,中國廚師也還是不夠格的,那這樣I-140的申請就肯定會被拒絕的。

記者:外國申請人,也就是受益人,怎麼才能證明以前掙得的工作經驗呢?

李律師:通用的辦法就是使用前雇主開具的「僱用證明信」。信中的要素是公司名字,雇員(受益人)名字,受僱用的時間段,職稱和工作內容。其中受僱用的時間段,要超過勞工證提出的所需工作經驗時間。如果一家公司出具的僱用時間段不夠,可以用其它任職公司掙得的工作經驗來湊夠所需的經驗要求。如果是EB-3, 像前邊所舉的廚師的例子,廚師的工作經驗要超過2年,這是最低的要求。所以受益人就要用「僱用證明信」來證明。

這封信要在公司的正式的信函紙上寫,因為上面就已經有了公司的通訊信息。信中要考慮到一個人不可能來到餐館就可以做廚師的工作,所以要寫受益人已經在這家公司工作了4年。前兩年是做幫廚和廚師助理,後兩年提升為廚師,除非受益人受過專業廚藝培訓學校的正式培訓,已獲得結業證書。

如果這個以前的工作經驗是在中國掙來的,也可以。如果是大餐館或是大飯店裡的餐飲部做廚師的,可以直接用英文撰寫這封信。如果是鄉間小餐館,可以用中文寫,由在美國的翻譯者來譯成英文。(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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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律師:畢業留美工作 如何才能先人一步?

【2022年09月08日訊】(記者玉晶、馬尚恩洛杉磯報導)隨著中國大陸的政策形勢變化和簽證政策收緊,許多來美學習的留學生想留下來工作,但很多人不熟悉美國的移民政策,造成一部分學生一直等到畢業,才去和幾十萬人爭搶有限的抽籤名額,給留美工作帶來巨大的難度。

根據美國移民局今年的報告,從48萬份2023財年H-1B申請中抽取了12.7萬份,中簽率僅為26.37%,留學生想通過H-1B簽證留下來非常難。

其實,畢業生想留在美國有許多途徑,也有很多機會,但機會總是偏愛有準備的人。洛杉磯移民律師陳啟耕博士為了幫助更多有需要的留學生,他和記者分享了如何幫助留學生留美工作的經驗。

陳啟耕也曾是國際學生,大學畢業後為留在美國,他曾投遞上千份履歷,但因身分問題,鮮有獲得回應。直到最後成功,其間他經歷了重重波折,深知其中甘苦,因此,他希望能幫到那些想留下來工作的學生,少走彎路,早點成功。

提前布局 才能先人一步

對於來美留學、未來也想留美發展的學生,應該做哪些準備呢?

「我會建議,在出國之前,就要先了解未來可以留下來的方案是什麼?不是要大家都變成移民律師,至少你要先有一個概念。」陳啟耕說,這樣做的好處是,或許你在美國一邊讀書的時候,就可以同步做有助於留下來的工作。比如說,一邊讀書,一邊有雇主幫你跑工作綠卡,在畢業前,你可能就拿到了工作綠卡。

他強調留美工作,越早開始籌劃,就可以越早布局。但可惜的是,很多留學生不知道這樣做,或者缺少朋友和人脈來幫助他們。

基於此,他鼓勵來美留學的年輕人,在認真讀書的同時,積極參加僑界或者其它類型的活動,通過這些活動,認識更多的人。他說,這些付出也會讓你有更多成功的機會。

給留學生提供最需要的知識幫助

每年陳啟耕都會帶著自己的律師團隊,到美國多所校園為華人學生提供留美工作的諮詢講座,幫學生們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每次和學生們見面前,他還會聯繫當地僑界領袖和企業客戶。

為什麼這麼做呢?

他說:「因為這些企業客戶可以告訴這些學生,他們想要聘用的人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當地僑界的人,可以告訴學生常年在那邊生活有什麼須知;我們(律師)就可以提供法律上的支持。」

這樣做,可以幫助學生能夠更好地了解未來,結識商界和僑界領袖,了解申請留美需要懂得哪些法律知識,以及生活經驗。

陳啟耕說,很多學生本來以為只能用H-1B工作簽證才能留下來,沒有H-1B就要打包回家,經過他們的介紹,發現可以通過創業、跟朋友一起合作做生意等多種方式,留在美國工作。

這些年來,陳啟耕律師和他的團隊做了很多這類成功的案例。他希望通過這些知識,讓更多的留學生能夠打開思路,做更好的研究,為成功留美工作找到更多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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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如何「潤」到美國 移民律師答疑(6)

【2022年08月06日訊】(記者盛元洛杉磯報導)隨著越來越多大陸人想「潤」出(逃離)國門,民眾對怎樣移民美國想獲得更多的資訊和解答。本報採訪了佛羅里達州執業律師李維先生。李律師在前3期解答了如何通過親屬移民美國,從第4期開始,解答如何通過職業移民「潤」到美國。

記者:如果純一類優先EB-1(a) 與傑出的教授和研究人員EB-1(b) 都不適用申請人,那麼第三種是否能使申請人滿足一類優先的歸類?

李律師:移民法把最後的一類優先類別給了「跨國公司總管」這個職位。它是與L-1A非移民工作簽證——跨國公司調派人員工作簽證緊密相關的。所以,如果申請人已經得到L-1A簽證,那麼在美國公司工作一年後,就可以考慮做「跨國公司總管」綠卡了。但移民局在過去的決定裡明確表示,有了L-1A簽證,並不表明「跨國公司總管」的綠卡申請就能自動批准,移民局還會對每個申請進行逐一審核處理。

記者:那L-1A的批准標準和EB-1(c) 的標準一樣嗎?

李律師:在定義上是完全一樣的,所以這就非常費解。L-1和EB-1(c) 是非常難申請的簽證種類,申請人一定要聘有經驗的律師幫助申請。每一個拒絕的決定談起來都很費解,因為移民局只是用定義來告訴申請人為什麼不符合「總管」的定義,而不是為什麼不符合定義。

我想其原因是,如果移民局說得過於明白,或舉實例來說什麼是企業總管(Executives)和經理(Managers),申請人以後就可以照抄了。所以移民局是在用這些模糊不清的定義,來拒絕他們認為的一些不正規或造假的這些外國公司在美國的分公司。雖然這種「認為」主觀武斷,但一旦移民局如此認為,申請人再怎麼補交材料和解釋幾乎都是無濟於事。

因而,第一次提交的文件必須多而齊全。很多相關的文件都要能說明,所在國的母公司與美國的分公司絕對不是為給申請人(受益人)做個綠卡而建立的。也就是說,首先要排除移民局對申請是假案的懷疑。

所以L-1和EB-1(c) 要仔細收集、分析和展現這些證據,絕對不能糊弄了事。

記者:您剛才提到了L-1和L-1A工作簽證,這兩種簽證是一碼事嗎?

李律師:不是一碼事。L-1是L-1A和L-1B的總稱。L-1A是經理和總管的類別;L-1B是「具有特殊專業知識的人」,可以理解為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舉例來說,如果在中國的母公司是生產塑料玩具的公司,該公司要在美國設一個分公司,在美分公司要建立一個塑料擠出和組裝的流水線,成型產品就在美、加、墨三國銷售。中國母公司決定派一名總經理與一名塑料擠出機的維護和修理工程師,其他人員在美國就地僱用。那麼這個總經理就要做L-1A簽證,工程師就要做L-1B簽證。

L-1B是不能做EB-1(c) 的。除非這個工程師在母公司也做過生產系統部的部門經理(Function Manager),而分公司也讓他做生產部經理(Production Manager)。也就是說分公司擴大了生產,又在當地僱用了塑料擠出機的維護和修理工程師,或母公司又派來一人或數人,而提升這個L-1B的工程師到管理層來管理和監督這些工程師,那麼這個曾經的L-1B持有者,也可以做EB-1(c) 綠卡。

記者:那這個中國母公司在美國開設的分公司,規模要多大才能支持一個EB-1(c) 的綠卡申請呢?

李律師:分公司的規模應該是越大越好。因為越大雇員就越多,就越有可能需要不同的部門。如剛剛說的玩具廠,規模很大了,分公司就得有總經理、各部門經理,如生產部、產品開發部、人事部、財務部、銷售部等。而且每個部門都要有幾個雇員。

如果一個公司只有一人或兩三人為其工作,理論上是可以申請的,但獲批卻極其困難。除非公司生意的性質、產品和服務的特殊性能夠使公司申請條件滿足「跨國公司總管」的法律定義,這樣也是可以獲批的。

記者:哇,外行人聽起來還有點暈了。看樣子這個類別並不比前兩個類別容易?

李律師:是的。這是因為法律上用的詞和實際生活中的詞一樣,但含義卻不一樣。法律上的含義是移民局或國會自行定義的。一般的商人把它們想成是商業上的定義,所以就感覺公司的申請是可行的,但也許是不符合法律上定義的含義。不符合移民局「跨國公司總管」的定義,申請也就不能批准。

具體怎樣描述「經理」的工作職責才能符合法律上的「跨國公司總管」的定義,是一個很難敘述的事情,無法在此詳解。但如果你們讀者很想了解這方面的內容,我可以在以下講L-1簽證時再觸及一些。

記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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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如何「潤」到美國 移民律師答疑(5)

【大紀元2022年07月23日訊】(大紀元記者盛元洛杉磯報導)近期大陸的清零封鎖和經濟放緩,使許多人打算「潤」出(逃離)國門。如何才能移民美國,本報採訪了佛羅里達執業律師李維先生。李律師在前3期介紹了通過親屬移民美國的途徑和注意事項,第4期和第5期,介紹如何通過職業移民「潤」到美國

記者:從理論上講,是不是所有的行業都可以做「超常工作能力」的一類優先綠卡?

李律師:是的。就像咱們中國人說的,行行出狀元嘛!但是從實際執行情況看,能給綠卡的,往往是美國很有重要性的領域,如科技、經濟、醫學、軍工、教育和文化等方面。

我本人辦理了很多中國藝術家的一類優先。回顧這些申請,往往某門藝術與西方相同的批准得多。那些美國或西方沒有的藝術類別,充其量也只能起到一個豐富美國文化生活,加強同世界其它文化交流的作用,這類的就不太容易批准,也很難有一個客觀的評判標準。

但純西方的文藝類別,如小提琴、鋼琴的演奏者、芭蕾舞蹈演員、西洋唱法的歌唱演員,辦起來難度也大。因為這些藝術門類都有世界級別的競賽,像小提琴、鋼琴演奏、攝影和表演比賽等等。如果一個藝術家沒有在世界級大賽裡獲過獎,就很難得出此人是世界上最好的藝術家的結論。因為只有極少數藝術家才能達到這樣的高度。

記者:聽您這麼一說,這個「超常能力工作者」系列確實夠難的。如果申請人的確很出色,而「超常能力工作者」的歸類又無法申請,還能有別的辦法嗎?

李律師:我們華人通常說的一類優先包含了三種情形。我們剛剛講過的「超常能力工作者」這一類,在移民系列的代號是EB-1(a), 即一類僱用系列的第一種情形,華人中也有稱之為「純一類優先」的,它的標準實在太高了。

但如果一個申請人談不上超常,但也很出色,移民法上用的英文詞彙是Outstanding ,就是Standing Out, 是木秀於林的意思。在中文語境裡應該是傑出、出色、優秀的意思。那麼這就是我要談的一類優先裡的第二種:傑出的教授或研究人員(Outstanding Professor Researcher)。這些人在眾多的、平平的教授和研究者中是勝出的,是有一些成就的,甚至有一些重要成就,但又不是全世界範圍內只有極少數人才能做出的那種成就。

記者:那這個種類有什麼用來衡量成就的標準嗎?

李律師:有,跟「純一類」的標準是一樣的。只不過沒有硬性的三種證據必須滿足的指標,每項證據的數量和質量也不必那麼高。總之要證明申請人不是一般般的在大學裡教書的教授和實驗室裡搞科研的,而是他們中間的「鶴立雞群」者。因而,在證據上就要有這種結論性的乾貨。

比如,比一般科研人員多出幾倍的文章,在課題裡都是發起人、負責人和主要研究者。出版論文時都是排在最前面的論文作者。在科研會議上往往是課題研究成果的演講者,或是專利的歸屬者。作為教授呢,那就要獲得過什麼「優秀教授獎」;出版過比較轟動的著作,被其他學者或教授引用;被當地電視台邀請作為特約嘉賓,以領域專家的身分來解釋公眾都關注的問題,如某項法律或環保的技術問題等等。

記者:聽起來感覺只要是小有成就應該夠格了。那華人在大學裡教書或在科研機構裡工作的人很多,是不是都應該申請這個類別?

李律師:你說的不錯。但這個種類和「純一類」有一個重大的不同,就是EB-1(b) 這個種類是需要在美國的僱用單位提出申請,而不是自己為自己申請。這就給申請人帶來很多麻煩和難度。作為教授,如果不是終身教授,學校會說,你這不是永久的工作,所以我們無法給你這個「永久的工作邀請」(Permanent Job Offer)。這樣就不能提出申請。科研方面,在學校裡更是以科研項目為基準的,很少有永久的科研人員,所以僱用單位也會以「我們不能給你一個永久的工作邀請」而拒絕給申請人申請。

移民法把「永久的工作邀請」定義為那些「沒有僱用的確切終止日期」的工作。所以,申請人要同僱用單位(或未來的僱用單位)搞清楚,是因某個項目而被僱用(項目做完,僱用關係也就結束了);還是一個項目完成後自然還有下一個項目等待去做。後者就是沒有一個確切的僱用終止日期的工作,那就是「永久的工作邀請」。

但華人學者有許多工作於公立大學,有時會碰到官僚主義的做法(私立大學也存在)。如實驗室的僱用主管不願意在申請表上簽字,就把事情交給上級處理。這樣層層上報,結果很可能辦不成。但有的申請人很幸運,遇到了一位果敢的老板,痛快地在申請表上簽了字,這樣就使申請人的問題迎刃而解。◇

責任編輯: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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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如何「潤」到美國 移民律師答疑(4)

【大紀元2022年07月09日訊】(大紀元記者盛元洛杉磯報導)此起彼伏的疫情封控,讓許多大陸人想逃離國門。網絡流行語「潤」字,就是英文Run的漢語拼音讀音、是跑路之意。針對許多大陸民眾打算逃離,本報採訪了佛羅里達州執業律師李維先生。李律師在前3期介紹了通過親屬移民美國的途徑。本期將介紹無親屬關係如何「潤」到美國

記者:李律師,我們的讀者很想知道「職業移民」的信息。我知道這是一個比「依親移民」更龐大、更複雜的一類移民方式,我們應從哪兒開始談?

李律師:還是從職業移民的幾個常用的簽證系列開始。它們是:一類優先EB-1系列,EB-2/EB3系列,宗教工作者系列,其它僱傭系列和EB-5投資移民系列。

當客戶打電話給我,問他們如何才能移民美國,在確定他們在美沒有任何親屬的情況下,我認為職業移民,也叫僱傭移民就是他們的選擇。

這時我會讓他們先發一份履歷表,簡述一下他們受教育、受僱傭的歷史以及到目前為止所取得的成就。只有知道這些內容,才能合理地建議他們職業移民的途徑。因為這幾類職業移民系列就是為不同經歷的人而設立的。

記者:一類優先是大家常說的「傑出人才」綠卡嗎?

李律師:我認為應該叫「有超常能力人才」綠卡,英文用的是「Extraordinary Ability」。一般傑出是「Outstanding」,是勝於一般的人,木秀於林的情形。

超常能力被定義成只有極少數人能夠在其工作領域裡達到那樣極其高程度的成就。這些用詞「極其少數」、「極其高」都是無定量的形容詞,聽起來像高不可攀,但實際執行中並非高不可及。有些案例聽起來或看上去並不是那麼超常,但其申請也獲得了批准。

所以,這個類別的標準很難掌控,有時結果也會出人預料。即很超常的人才被拒絕,而似乎很一般的申請人卻奇跡般地被批准。無法解釋這種現象。

記者:難道移民就沒有任何審批標準了?

李律師:這類移民確實沒有具體的標準。但移民局給出了一些指導(Guidelines)。比如,如果申請人獲得過諾貝爾獎這樣的獎項,那就達到標準了,其它什麼都不需要談。

如果不是諾貝爾獎級別的,移民局給出了10大證據的標準。如果申請人滿足了其中3項證據,移民局的意思是就算過了門檻,可以討論了。但簡單地滿足3項證據不是就完成任務了。移民局還要看整體證據的數量和質量,才能決定申請者是否達到了「超常能力」的標準。

這10大證據包括:國際、國內的獲獎;出版著作或論文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專業上競賽的評委;商業上的成功等等。

記者:看樣子標準是夠高了。那申請時要注意些什麼呢?

李律師:有兩點我想談一下,因為這兩點有些律師都忽略了或沒有重視。

第一點就是對行業的介紹,對行業出版物的介紹,以及對行業競賽的背景知識介紹。尤其是外國的獎項要做詳細的介紹。

例如:如果美國移民官不了解中國電影界的「百花獎」是什麼,就很難做判斷。在行業背景介紹中,就要說明「百花獎」到底是什麼樣的獎項,多長時間搞一次,有多少人參加,評委都是何人,提名和投票的程序,獲獎後的獎金和行業上的認可程度,過去曾獲過此獎的人都是誰,他們所演的國際國內電影是什麼,這些電影有沒有在國際上獲獎。給出這樣的輪廓,移民官才能對此獎項有個概念,才能權衡在國際國內獲獎的比重有多大。

第二點就是申請人要證明,他們的超常能力高到了肯定不愁找到工作。所以一類優先是「自己為自己」申請,不需要雇主。但如果申請人已經有了一個很像樣的美國雇主的工作邀請(Permanent Job Offer),就更能說明申請人的優秀,最好提供給移民局。這將增加批准的概率,同時可以滿足拿到綠卡後會繼續在這個領域裡工作的要求。

因為移民局在「超常能力」一類優先的10項證據標準之外還有一個要求,就是申請人要證明他們獲得這個歸類申請後,要繼續在他們具有「超常能力」的領域裡工作。例如,申請人以醫學研究的超常能力歸類申請,就不能到谷歌去當一名編程員。

在移民簽證或調整身分面試時,移民官往往都會問是否會在該領域繼續工作的問題。

曾有個案例:一名體操女運動員,前期的EB-1a申請獲批。但在申請調整身分的待批階段,該運動員在家中做裝修時摔倒致腿骨折。面試時,她所僱律師忘了移民局「從事同一領域工作」的要求,與面試官大談該運動員因骨折不能再從事體操運動,結果申請全部被拒。

後來,幸好她與美國公民結婚,辦配偶綠卡使她順利「潤」到美國。◇

責任編輯:方平